水处理特种设备_特区水处理化学品
1.珠海市中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2.珠海荣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3.深圳市方柏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4.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2004修正)
珠海市科膜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是2004-09-03在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珠海市明珠南路1169号四楼。
珠海市科膜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400766585591C,企业法人何顺添,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珠海市科膜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不属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如需了解经营范围,可通过登录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看商事主体章程。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1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珠海市科膜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珠海市中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是2000-10-20在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河东路298号13栋501房。
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400725096361H,企业法人焦国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不属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如需了解经营范围,可通过登录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看商事主体章程。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9504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68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珠海荣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珠海市中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是2011-04-26在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南区288号A109厂房。
珠海市中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4005724483374,企业法人孟然,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珠海市中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不属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如需了解经营范围,可通过登录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看商事主体章程。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317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7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珠海市中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深圳市方柏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珠海荣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003-06-27在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珠海市前山界涌丰达路2号内之2厂房。
珠海荣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400752064007T,企业法人马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珠海荣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环保材料的开发、生产;空气净化工程、水处理工程及防腐蚀工程(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地板的研发、批发;地板的施工(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的批发。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918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7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珠海荣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2004修正)
深圳市方柏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是2012-09-28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兴路特区1980文化创意产业园E栋6楼。
深圳市方柏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055130750E,企业法人曹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方柏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处理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从事广告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礼仪策划;白蚁防治;污水环保治理工程设计及施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地面防滑产品的销售与施工;安全防护产品、防滑液、防滑地坪、地坪材料的销售与开发。土壤改良、土壤调理剂、有机肥、环保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污水、污泥处理设备、河道淤泥处理、垃圾环保固形燃料的技术开发;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的销售;信息咨询;垃圾焚烧发电、预处理技术的开发,沙漠治理工程、 盐碱地治理工程、 空气治理 工程,湖泊水污染治理工程,养殖业污泥污水处理工程,工厂污水处理工程;洗涤智能软件和设备研发;清洁服务;除四害消杀服务;消毒杀菌设施的上门安装;中央空调清洗、喷雾降温系统、人造雾系统、雾屏系统、高压微雾加湿器、超声波加湿器、喷雾消毒除臭设备、喷雾除尘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雾化设备及其配件的销售与安装;水帘系统、环保空调、空气能热水器、地源热泵及其他降温升温产品(不含医疗设备)的销售;矿泉水的销售。污水处理系统和设备的的制造和生产;洗涤用品、消毒用品、杀菌用品、除臭用品、清洁剂、小型家用电器的制造、加工与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与零售,冰淇淋、糕点、食品的销售与加工。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005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722家。
通过爱企查查看深圳市方柏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
(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
(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
(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四)气体充装和气体经营。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及军事设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锅炉,是指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额定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热水锅炉。
本条例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
本条例所称压力管道是指:
(一)输送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气体、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在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第四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及其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个生产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安全运行。第五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促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进行行业协调与咨询服务活动,听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第二章 资格认可与管理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或者省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化学清洗;
(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
(三)气体充装。第七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场地与工装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不得许可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第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责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十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监察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十一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销售的单位,应当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和可追踪性,并向购买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监察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