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材料哪些需要送检?

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简介

3.中央空调相关规范有哪些

风机盘管验收报告_风机盘管检验批验收项目

一般规定

一、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应附带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验收,并应形成书面的验收记录。

三、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再安装。

主控项目

一、风机及风机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2 叶轮旋转应平稳,每次停转后不应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 固定设备的地脚螺栓应紧固,并应取防松动措施。

4 落地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振装置,并应取防止设备水平位移的措施。

5 悬挂安装时,吊架及减振装置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盘动,观察检查。

二、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

三、单元式与组合式空气处理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和接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有关规定进行漏风量的检测。通用机组在700Pa静压下,漏风率不应大于2%;净化空调系统机组在1000Pa静压下,漏风率不应大于1%。

3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振支座或支、吊架,承重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通用机组按Ⅱ方案,净化空调系统机组N7级~N9级按Ⅰ方案,N1级~N6级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查阅测试记录。

四、空气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回收装置接管应正确,连接应可靠、严密。

3 安装位置应预留设备检修空间。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

五、空调末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机盘管机组、变风量与定风量空调末端装置及地板送风单元等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固定应牢固、平整,便于检修。

水电材料哪些需要送检?

建筑材料中需要强制检测的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 (11种):  1.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A:结构用钢材除检查出厂合格证外,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以后才准使用。  B:外地钢筋需有进沪许可证。  C: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着不正常时,应作化学成份检验。  D:进口钢筋除机械性能复试外,还需作化学成份分析。  E:对于型钢,一般有出厂证明,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2.焊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A: 钢筋闪光对焊、电阻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埋弧压力焊等,都必须合格的焊接试验报告。  B: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C:焊条(剂)出厂合格证,需经烘焙才能使用的焊条(剂),都必须有烘焙记录,并符合要求。  3. 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A:工程上使用的水泥都应有出厂合格证,证上应注明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出厂日期、氧化镁、三氧化硫的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指标。  B:水泥的强度试验报告,除应有3天、7天龄期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必须有28天强度试验报告。  C:水泥到达工地后,需按规定进行检验,复试合格以后方能使用。  D: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时,应进行复试检验,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E:外地水泥需有进沪许可证。  F: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取样复试其安定性和强度,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G: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属于不合格品。  4.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工程上用的砖,应有与设计规定的品种、标号一致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厂名、砖的等级、强度试验依据。  B:应按规定取样进行抗压、抗折强度检验。  C:砼小型空心砌块要有产品准用证和合格证。  5.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A:使用的卷材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标号、品种及耐热度、拉力、柔度、吸水性、不透水性的试验数据,并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后使用。  B:沥青胶结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有针入度、软化度、延度的检验报告。  C:玛蹄脂的配合比应有试验室通过试验确定,应有配比试验报告,现场熬制和使用应有粘结力、柔韧性、耐热度的取样试验报告。  D: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其它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试验报告,在产品使用说明中需有保证10年使用的承诺。  E:防水工程的施工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6.构件合格证  A:钢筋砼、加气砼、钢结构构件及其它重要构配件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各种构件的合格证其试验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B: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合格证上应有砼龄期28天的强度数据。  C:外地构件要有进沪准用证。  7.砼试块试验报告  A:浇捣砼前,应有试验室的砼配比报告。  B:砼试块制作组数视不同情况按规定制作。有抗渗要求的砼,其抗渗试块的留置数视结构的规模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少于2组。  C:砼试块和抗渗砼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要符合上海市“沪建()244号”文件的规定。  8.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A:砌筑砂浆事前应有经实验室确定的配比报告。  B: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要符合上海市“沪建()244号”文件的规定。  C:微沫剂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在同标号相互代用时,应考虑砌体强度的降低;微沫剂砂浆代用混合砂浆时降低10%;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降低15%;水泥混合砂浆不得用于地下潮湿环境中。  9.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A:回填土、回填砂均应做分层土壤试验,有分层取点平面图及编号。  B:打桩有送桩前的中间验收单,硫磺胶泥接桩应有硫磺胶泥抗压、抗拉强度试验报告,焊接接桩应有焊缝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位验收竣工图中应注明桩顶标高及桩轴线偏差的具体数据,对超过规定允许范围的桩要有设计签证处理意见。  10.地基验槽记录  基础开挖完成后,应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进行地基验槽,如需加固处理者,应有处理记录及平面图,注明处理部位,深度及方法,并经复验签证。  11.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  1)。结构吊装:吊装前应有轴线、标高复核记录,吊装时应有吊装记录,注明吊装型号、部位、搁置长度,固定方法等检查记录,分包吊装工程应有结构吊装验收记录。  2)、结构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在回填土前,以及主体结构施工到顶,在装饰工程施工前。按上海市“沪建建管(96)第035号”文件进行验收签证,并报主管质监站进行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回填土,装饰等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 建筑暖卫生与煤气工程(5种)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给水、暖、煤气管道系统的阀门;暖锅炉、交换器、水泵、风机设备;煤气系统的测压装置及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  2)、暖锅炉和交换器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3)、水泵及风机应附动平衡检验报告。  4)、消防设备及材料应有市消防局颁发的认可证书。  5)、РⅤС管道及配件和卫生洁具配件应有市建管办颁发的准用证。  2.管道、设备强度、焊缝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强度试验记录:包括单项试压和系统试压,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焊缝检查记录:按设计要求进行观察检查、渗透、或拍照检查记录。  3)、严密性试验记录:包括煤气管道设备及附件、给水、暖、热水系统主干管起切断作用的阀门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除了严密性应符合要求外,尚应检查其试验程序、升压、降压情况等符合规范规定。  3.系统清洗记录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清理除垢,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管道系统,应有竣工后或交用前的冲洗除垢记录。  4.排水管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1)、排水系统应有按系统或分段做灌水试渗漏试验记录,其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2)、通水试验: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同时开放最大数量配水点的额定流量,消火栓组数的最大消防能力;室内排水系统的排放效果等试验记录,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5.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1)、烘炉记录:包括锅炉本体及热力交换站的管道和设备、火焰烘炉温度升、降温记录,烘烤时间和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煮炉记录:煮炉的药量及成分,加药程序、蒸气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及煮完后的冲洗、除垢,均应有详细记录,操作者,施工负责人及质量检查人员应共同签证。  3)、设备试运转记录: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等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单机试运转和有设计要求的联合整体试运转记录,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安全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7626132性能等)及水质、烟尘排放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  (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3种)  1.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  1)、主要的设备、材料(如高压和配电设备中的柜盘、绝缘子、套管、避雷器、隔离开关、油开关、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温度计、电机等)应有合格证。  2)、其它材料如信材、管材、灯具、开关、绝缘油、插销、低压设备及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书。  2.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1)、主要设备使用前,必须开箱检验及试验,各种阀、表的校验;各种断路器的外观检验,调整及操作试验;各类避雷器、电容器、变压器及附件、互感器、各种电机、盘柜、低压电器的检验和调整试验。  2)、有要求进行试运转检验、调整的项目,应有过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工程应有系统或全负荷试验。  3.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包括设备绝缘电阻测试,线路导线间、导线对地间的测试记录。  2)、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包括设备、系统的保护接地装置测试记录,避雷系统及其他地极的测试记录。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3种)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材料出厂合格证:包括风管及部件制作或安装所使用的各种板材、线材及附件;制冷管道系统的管材;防腐、保温等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  2)、设备出厂合格证:包括空气处理设备(消声器、除尘器等)、通风设备(空调机组、热交换器、风机盘管、诱导器、通风机等)、制冷设备(各种制冷机及其附件等)各系统中的专用设备等,都应有出厂合格证,  3)、通风、空调系统用的保温材料,同时还应附消防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防火排烟系统用的防火、排烟阀、消防风机均应有市消防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  2.空调试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各项设备的单机试运转(风机、制冷机、水泵、空气处理器、除尘过滤设备等),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的测定,其测定内容及过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洁净系统测定静态室内空气含尘浓度,室内正压值等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3.制冷管道试验记录  1)、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设备及系统应有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并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2)、工作性能试验记录:管件阀门清洗、系统排污、单机试运转、真空试验、检漏试验及负荷运转等程序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五)、电梯安装工程(3种)  1.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线间、线地间、接头及系统)和接地电阻测试(设备及系统保护接地)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空、满、超负荷试运转记录  按不同负载情况分别记录,内容应包括启动、运行和停止时的振动、制动、摩擦及有升温限值的升温情况以及有关性能装置的工作情况,多台程序控制电梯应有联合试运行记录。  3.调整、试验报告  包括各部门、各系统(牵引、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等)的调整、试验报告和整机与试运行相结合进行的试运行记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简介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材料设备都是由供货商提供的厂方检验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就行,只有涉及节能的材料,需要现场见证抽样送检。

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安装方面的):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1%,但不得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村质的保温材料不得少于2次。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村质的绝热材料不得少于2次。

扩展资料

水电注意事项

1、热爱音乐的朋友,如果有偏爱环绕音响的,一定要与电工师傅沟通好,要在调动内留线的,仅仅留插座位置不够。

2、卫生间马桶旁边可以留一个插座的,可以方便使用其他的电器。

3、如果卫生间取暖要做风暖空调的话,1.5方的线是不够用的,至少要2.5方的线5到6根。要是不需要装风暖空调,浴霸和光波取暖就够用了。

4、水电工程第一项就是水电交底,现场定位。在这之间,应该已经拿到了橱柜设计师设计的厨房水电图纸,因此基本上厨房就不用操心了。

需要对室内水电的位置进行规划,设计一下每个房间家具的摆放,开关插座的数量,以及是否需要每个卧室都接入网线及电视线。

百度百科-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央空调相关规范有哪些

目录 1 拼音 2 1.?总则 3 2.?适用范围 4 3.?规范性引用文件 5 4.?术语与定义 6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7 6.卫生学评价 8 7.?卫生管理 9 8.?卫生检验检测 10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1 10.?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2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 13 附录B:?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 14 附录C:?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 1 拼音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wèi shēng guī fàn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卫生部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废止。

2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3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4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9663967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5 4.?术语与定义

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空气净化

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6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6?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5.1.7?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

5.1.8?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5.1.9?空调系统清洁(洗)后的清洁程度应达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积尘量£1.0?克(擦拭法)。

5.1.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5.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5.2.1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2.2?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5.2.3?无病例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使用

5.2.3.1回风带有可控制装置的空调系统,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关闭空调系统回风,避免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系统内相互混合送入室内。

5.2.3.2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应按照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当用全新风运行时,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无法全新风运行时,应按系统最大新风量运行,并用安全、有效方法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净化处理。

5.2.3.3?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2.3.4?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

5.2.3.5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过滤器更换时应先消毒后更换。

5.2.3.6空调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7?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8?空调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5.2.3.9?对空调系统的部件表面消毒可选用各种含氯消毒剂,对风管内壁进行消毒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使用过氧乙酸或臭氧。

5.2.3.10?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5.3.1?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净化消毒装置。

5.3.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产生可进入空调系统的有害物质,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5.3.3空调系统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应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3.4空调系统的净化消毒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3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7 6.卫生学评价

6.1?污染状况检测

6.1.1?对冷却水、冷凝水卫生状况及空调送风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1.2对系统机组(包括空调箱、过滤器、加湿器、表冷器、风机盘管等)、管道及其附件(阀门等)的污染情况(包括尘粒、碎屑、污垢和细菌、霉菌)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2?评价准则

6.2.1?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为严重污染。

6.2.2?空调系统机组和通风管道污染程度判定。

6.3?评价结果

6.3.1?确定空调系统的污染程度。

6.3.2?提出空调系统的清洁、消毒范围和方法。

8 7.?卫生管理

7.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2?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空调系统维修、清洁、消毒、卫生检测与评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7.3.?经检测,空调送风不符合本规范5.1.7规定的PM10、细菌和真菌总数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然后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进行维修、清洁(洗)和消毒。

7.4?经评价,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中等的,应当更换过滤器网,对局部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2.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3.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评价,空调系统达到本规范5.1.7规定的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启用。

7.6?从事空调系统卫生检测与评价、清洁(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9 8.?卫生检验检测

8.1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A。

8.2?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B。

8.3?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8.4?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T18204.1。

8.5?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10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1 10.?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2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清洁的技术要求。

A1?清洁(洗)设备

通风管道系统的清洁(洗)应用专用机械清洁(洗)设备,包括:风管内部观察与记录(摄像、录像)设备、机械清扫设备(气动刷、电动刷、手动刷、高压、高压水枪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污染物捕集设备(0.3微米颗粒物净化效率99.%)及其它配套设备、工具、器械等。

A2?工作范围

空调通风系统包括:送回风口、送回风管、空气滤清箱、盘管组件、冷凝排水槽、加湿和除湿器、新风管、风机、过滤器等。

A3?集中空调系统的现场检查与现场准备

A3.1?现场检查:开始空调系统清洁工作之前,清洁施工单位应检查整个系统,确定适合的清洁方法、清洁工具和设备。

A3.2?现场准备:清洁施工单位应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制定详细清洁工作。

A4?清洁工作要求

A4.1?污染物控制:在清洁过程中应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敏感的异味,不可出现尘土飞扬的情况,清洁过程中清除的污染物必须收集起来妥为处理。

A4.2?部件清洁:确保空调系统的所有部件均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完工时所有部件都必须安放回清洁工作开始前记录下来的位置,清洁方法按本规范表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A4.3?通风管道系统:用专用机械清洁设备清除所有通风管道内的可视污染物。

A4.4作业出入口:清洁施工单位可通过空调系统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应的清洁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证施工后将其密封处理。

A4.5?消毒处理:必要时对空调系统通风管道、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A5?清洁状况检查

空调系统清洁后,由清洁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必要时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A6?安全措施、污染物处理

A6.1?清洁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A6.2?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 附录B:?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空调系统冷却水及其沉积物、软泥等外环境样品中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B1?定义:军团菌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属,通常在含L半光氨酸和焦磷酸铁的BCYE琼脂培养基上,培养两天以上长成白色、或从紫色变为兰色、灰绿色菌落,在长波紫外光下可发荧光。在低倍显微镜下菌落呈毛玻璃状。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培养基上不生长。

B2?原理:水样中的菌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为减少杂菌生长,浓缩样品的一部分经酸处理与加热处理,一部分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在选择性培养基上生成典型菌落则认为是军团菌。

B3?主要仪器设备:

B3.1?平皿:90~100mm

B3.2?培养箱:35或37±0.5℃

B3.3?紫外光灯:波长360±2nm

B3.4?滤膜滤器:可装直径45mm滤膜

B3.5?滤膜:孔径、0.22~0.45μm

B3.6?蠕动泵

B3.7?离心机

B3.8?涡旋振荡器:可达200rpm以上

B3.9?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B4?样:

B4.1?样容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用前灭菌。沉积物与软泥需要广口瓶,不管什么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

B4.2?样量:每个样点取水样100200mL。

B4.3?中和余氯:样容器灭菌前加入少许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水样中的剩余

氯。

B4.4?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闭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B5?样品处置: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B6?方法与步骤:

B6.1水样的滤膜过滤:将预处理过的水样通过孔径、0.22~0.45μ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水样中,充分洗脱。将洗脱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作热处理,一份作酸处理,一份不处理。

B6.2水样的热处理:取1±0.5mL洗脱样品置50±1℃水浴30±5min。

B6.3水样的酸处理:取5mL洗脱样品加同等量1.2mol/L酸缓冲剂,调PH2.2±0.2,轻轻摇允,放置5min。

B6.4接种与培养:各取0.1mL上述三种处理好的样品,分别接种GVPC平板。接种过的平板静止放置,观察到有培养物时,反转平板置35或37±0.5℃孵育10天。注意保湿。

B6.5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于被其它菌淹盖,故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光灯下,有荧光。

B6.6?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选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进行传代培养,35或37±0.5℃培养2天,凡在BCYE培养基上生长而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即为军团菌菌落。

14 附录C:?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物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检测方法。

C1?仪器

C1.1?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2?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1.0mm,sg1.5±0.1的要求。

Da50?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sg?–?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

C1.3?检测仪器的测定精密度误差小于10%。

C1.4?检测仪器的总准确度误差(OSA)小于25%。

OSA∣b∣+∣MVC∣

b?–?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C1.5?仪器测定范围优于0.0110mg/m3。

C1.6?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C1.7?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标定。

C2?检测点布置

C2.1?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20cm处,并根据检测点数量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C2.2?送风口面积小于0.1m2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m2以上的设置5个检测点。

C2.3?每一路空调通风系统负责3个或3个以下房间送风的,全部房间均应检测;负责3个以上房间送风的空调系统,抽样10%检测,但不得少于3个房间。

C2.4?每个检测房间送风口少于等于2个,全部送风口均应检测;多于2个送风口抽样50%进行检测,但不得少于2个。

C3?检测时间与频次

C3.1?检测应在空调通风系统正常工况下进行。

C3.2?每个检测点检测3次。

C3.3?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C4?检测数据处理

C4.1?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R*K

C?–?质量浓度,mg/m3

R?–?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K?–?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C4.2?送风中PM10浓度(Ca)的计算

Cijkl?–?第L个房间、第k个风口、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

n?测点个数;

m?测定的风口个数;

中央空调设计规范

1.总则  主要规定了这本规范适用的范围,那就是“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与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适性要求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改建工程可参照规范执行。” 2.术语  与本规范有关的,在其他规范中不大引用的术语。  3.设计参数  按室外气象参数与室内空气质量两方面进行规定。室外气象参数是空调设计使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质量是根据目前常用的家用中央空调自身特点而制定的室内空气温度、含尘量、新风量等的一系列规定。  4.空气调节  4.1 负荷计算 规定了空调负荷计算的要求与方法,并对家用中央空调使用的特殊性作了计算上的要求。  4.2 系统设计 规定了空调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并对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空调水管路系统、冷却塔和排风系统等设计、选用提出了要求。  4.3 空气处理与分布 在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空气分布、送风温差、空气循环次数及风速等方面规定了设计要求。  5.设备、管道与布置  5.1 一般规定 设备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发布的现行法令、规范、标准、条例。  5.2 设备、材料选择 对设备、材料作出了安全、高效、环保、节能的选择原则。  5.3 设备、管道布置 对设备、管道布置作了较严格规定,尤其是家用中央空调室外机的布置,更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大问题,设计不容马虎。  6.防腐与保温  叙述了防腐与保温的设计原则和设计规定,尤其是涉及到消防、安全,确保使用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保温材料的选择、厚度的确定等。  7.监测与控制  规定了家用中央空调监测与控制的一般要求、设置原则;空调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检测仪表的要求;空调系统监控手段等。  8.消声与隔振  提出了消声与隔振设计原则,规定了必须执行的有关规范、设备选择、布置以及家用中央空调各个设计环节和消声隔振的技术要求。  这本规范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行业内家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及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必将会提高家用中央空调协会和协会会员单位在广大用户心目中的可信度。

1 总则

1.0.1为保证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与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适性要求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改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l家用(商用)中央空调

主要用于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满足舒适性为目的,制冷量在7-80kw范围内,带集中冷热源的空调型式。

2.0.2空调风系统

空气经冷热、过滤等处理的送回风系统。

3 设计参数

3.1 室外气象参数

3.1.1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用历年平均不保证一天的日平均温度。

3.1.2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用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3.1.3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3.1.4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3.1.5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3.1.6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7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8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3.1.9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暖通空调气象资料集》中“室外气象参数”用。

3.2 室内空气质量

3.2.1冬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              18- 22℃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      不大于0.4m/s

当无热源时,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用5℃。

3.2.2设计集中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房间的用途,按下列规定用:

1.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用16-20℃;

2.房间,不宜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更衣室             23℃

  托儿所、幼儿园、医护室     20℃

  盥洗室、厕所          12℃

  办公用室            16℃

3.2.3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            24-28℃

 相对湿度不大于       65%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   不大于0.5m/s

3.2.4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不小于20m3/(h.人)。

3.2.5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应符合《室内空气中可吸人颗粒物卫生标准》(GB17095)的规定,不应大于0.15mg/m3。

3.2.6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住宅主要使用房间的噪声级应不大于46dB(A)。

4 空气调节

4.l 负荷计算

4.1.1在方案设计阶段,可用冷负荷指标估算确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可用分项简化计算方法进行,分项内容包括围护结构、人员、设备、灯光、食物和新风(或渗透风),其中国护结构负荷项可按经验指标估算确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对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逐时冷负荷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

4.1.3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l.4空调系统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按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1.5对间歇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蓄热特性形成的负荷。

4.1.6对能单独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考虑邻室不使用空调时形成的负荷。

4.1.7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可参考夏季冷负荷的数值,乘上经验系数决定。

4.2 系统设计

4.2.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1.使用时间不同的房间;

 2.温度基数要求不同的房间;

 3.空气中含有异味、油烟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房间;

 4.负荷特性相差较大及同时分别需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或区域。

4.2.2当房间舒适度要求较高时,宜用各个房间可进行室内温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

4.2.3对于舒适度要求较高、人员较长时间逗留的场所,应取保证新风量的措施。

4.2.4有条件时,应优先用变频或具有节能效果的变容量控制的空调系统;变频设备产生的高次谐波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用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空调系统中,具有需同时分别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时,宜选择带有热回收的、能同时供冷与供热的空调系统;

 2.同一空调系统的规模、制冷剂管道最大长度。设备之间的最大高差、运行工况范围等,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规定;

 3.选择设备时,应根据室内外设计温度、制冷剂配管长度。室内外机的标称冷热量及该设备技术参数等进行计算修正;

 4.空调系统制冷剂管道的管径、管材和管道配件应按生产厂技术要求选用,系统自控设备、制冷剂分配器等主要配件,均应由生产厂配套供应。

4.2.6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循环水水温直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的冷却设备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用闭式或开式冷却水塔;当用开式冷却水塔时,宜设置中间换热器,由相互隔离的闭式循环水系统与开式冷却水系统组成;

 3.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建筑物冬季白天和夜间负荷特性、系统可回收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4.2.7设有排风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新风与排风系统的热回收装置。

4.2.8空调水管路系统,宜用闭式循环系统,并应考虑水的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膨胀问题。

4.2.9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进、出口水温和循环水量,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应满足制冷机的要求;

 2.用旋转式布水器的冷却塔,运行时应有保证冷却塔冷却水量的措施;

 3.冷却塔应放置在通风条件良好、远离高温和有害气体的地方,并应避免漂水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应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却塔,符合防火要求。

4.3 空气处理与分布

4.3.l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

4.3.2空调房间的空气分布,应根据室内温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空气质量等要求,结合房间特点、内部装修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

4.3.3高大空间的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负荷必须通过计算确定;

 2.应注意气流组织的合理性;当用侧向送风时,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当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侧向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

 3.应尽量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4.空调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差,当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不宜大于10℃;当送风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

4.3.4空调房间的空气循环次数不宜小于5h-1。

4.3.5送风口的出口面风速,应根据风量、射程、送风方式、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

4.3.6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或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用侧送风时,宜在送风口的同侧;条件允许时,可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宜按表4.3.7选用。

表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

回风口位置 吸风速度(m/s)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

5 设备、管道与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设备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条例和上海市发布的规定。

5.1.2空调和通风系统的送、回风、排风管道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执行。

5.2 设备、材料选择

5.2.l应优先选用符合下列条件的空调设备:

 1.用环境污染小的能源;

 2.用环保型制冷剂;

 3.能源利用效率高。

5.2.2风管必须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用复合材料风管时,其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3矩形风管的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1。

5.2.4冷凝水管宜用U—PVC管。

5.3 设备、管道布置

5.3.1家用中央空调的室外机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用钢支架和膨胀螺栓墙体安装。

5.3.2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板底面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得低于2.5m。

5.3.3空调室外设备出风口的(冷、热)气流禁止朝向相邻方的门窗,其安装位置距相邻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1.制冷额定电功率≤2kw的为3m;

 2.制冷额定电功率>2kw,且≤5kw的为4m;

 3.制冷额定电功率>5kw,且≤10kw的为5m;

 4.制冷额定电功率>10kw,且≤30kw的为6m。

5.3.4空调冷凝水管应用间接排水方式。当凝水盘位于机组内负压区时,冷凝水出水口处必须设置存水弯。

5.3.5空调冷凝6 防腐与保温水水平管道应沿水流方向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

5.3.6外墙面上的空调冷凝水管应有组织地排放。

6.1 防腐

6.1.1所有非镀锌铁件,须在除锈后刷防锈漆二度;非保温者再刷面漆二度。

6.1.2用木质隔热材料时,该材料应经浸渍沥青防腐。

6.2 保温

6.2.1下列设备与管道应保温:

 1.导致冷热量损失的部位;

 2.产生凝结水的部位。

6.2.2设备与管道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温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2.非闭孔性保温材料的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3.管道和支吊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取防止“冷桥”的措施。

6.2.3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应以《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防结露计算方法为基础,并考虑减少冷、热损失和材料的价格因素,结合工程实际应用情况确定。

6.2.4管道保温材料应用不燃和难燃材料。

6.2.5穿越防火墙、变形缝两侧各2m范围内风管保温材料及风管型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用非燃材料。

6.2.6制冷剂管道的保温,应按厂家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

6.2.7使用温度在7-65℃的冷热水管的保温,当用难燃型闭孔发泡橡塑时,厚度不得小于表6.2.7的规定。

表6.2.7空调冷热水管橡塑保温最小厚度表

保温厚度mm 27.5 30 32 35 38 41 44 47

室内 ≤DN20 DN25-32 DN40-50 DN70-80 DN100-150

室外 ≤DN32 DN40-50 DN70-80 DN100-125 DN150-200

注:1.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2.难燃型泡沫橡塑绝热制品性能应符合GB/T17794-1999国家标准,且20℃时,导热系数λ≤0.040W/( m? K),湿阻因子不小于800。

6.2.8使用温度在7-65℃的冷热水管的保温,当用离心玻璃棉绝热管瓦时,厚度不得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空调冷热水管玻璃棉保温最小厚度

保温厚度mm 30 40 45 50 55 60

室内 ≤DN32 DN40-70 DN80-150 DN200-400

室外 ≤DN32 DN32-40 DN50-70 DN80-125 DN150-200

注:1.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2.离心玻璃棉绝热制品性能应符合GB/T13350-2000国家标准;20℃时,导热系数λ≤0.042W/( m? K),密度为64kg/m3。

7 监测与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和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和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等。设计时,应根据功能要求、系统的类型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7.1.2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7.1.3用自动控制的空调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理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7.1.4自动控制方式宜用电动式。

7.1.5设置自动控制的空调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功能。

7.2 检测与信号显示

7.2.l空调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

7.2.2对于空调系统的下列参数,必要时可设置检测仪表:

 1.室内外温度;

 2.送回风温度;

 3.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4.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7.2.3空调系统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空气温度: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

 2.风管内空气温度:应由所控系统的工艺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并应符合制造厂有关的安装规定;

 3.水流、水压和水温检测元件:安装位置及与管路的连接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系统的要求。

7.2.4空调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7.3 调节与控制

7.3.1空调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参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7.3.2空调的集中控制系统应包括以下监控环节:

 1.设备的启停控制及联锁控制;

 2.设备的状态监视及故障保护;

 3.参数的控制和测量;

 4.执行器的控制;

 5.其他。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类型、使用功能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内容。

7.3.3空调系统的监控应包括温度、机组的防冻保护控制以及风机运行状态、过滤器状态等环节。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系统类型等项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3.4当水冷式空气冷却器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用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

7.3.5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在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用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工况转换宜用手动方式。

7.3.6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的新风或空调机组,应对水盘管加设防冻保护控制。

7.3.7空调及通风系统宜用独立电源回路。

7.3.8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送风机应有延时关闭的功能,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7.3.9自动调节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两通阀,宜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2.水三通阀,宜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

 3.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径进行选择计算

8 消声和隔振

8.1 一般规定

8.1.1空调系统的消声和隔振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

8.1.2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等的有关规定。

8.1.3空调系统产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等的有关规定。

8.1.4在选择设备和进行系统设计时,应取下列降低声源噪声的措施:

 1.应选用高效率、低噪声设备;

 2.系统风量一定时,所选风机的风压安全系数不宜过大;

 3.通风机与电动机宜用直联传动;

 4.通风机进出口处的管道不宜急剧转弯;

 5.必要时,弯头和三通支管等处,应装设导流叶片;

 6.宜少装或不装调节阀,必要时,要求严的房间应在阀后设消声支管或消声风口。

8.1.5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调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8.1.5选用。

表8.1.5风管内的风速(m/s)

室内允许噪声dB(A) 主管风速 支管风速 出风口风速(散流器后)

25-35 ≤2 ≤1.6 ≤0.8

≤40 ≤3.0 ≤2.4 ≤1.2

≤45 ≤4.0 ≤3.2 ≤1.6

≤50 ≤5.0 ≤4.0 ≤2.0

≤55 ≤6.0 ≤4.8 ≤2.4

≤60 ≤7.0 ≤5.6 ≤2.8

8.1.6空调机房的位置,不宜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用必要的隔声、隔振、消声和吸声措施。

8.1.7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取隔声措施。

8.2 消声和隔声

8.2.1空调设备的声功率级,宜用实测数值;当无实测数值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8.2.2通风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取其它消声措施。

8.2.3选择消声器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分别用阻性、抗性或阻抗复合型消声器。

8.2.4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机房的气流稳定的管段上,距风机出人口、弯头。三通等要有一定距离,一般要求大于4-5倍风管直径或当量直径;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检查门及消声后的风管,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必要时,也可在总管和支管上分段设置。

8.2.5机房应根据邻近房间或建筑物的允许噪声标准,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当机房靠近有较高消声要求的房间,机房门窗应用隔声门窗。

8.2.6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使用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8.2.7进、出风口与风管之间的连接,应设置适当长度的扩散管,避免突扩或突缩风管的产生。

8.3 隔振

8.3.1当通风、空调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取其它隔振措施。

8.3.2当设备运转小于或等于 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减振器;设备转速大于 1500r/min时,宜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8.3.3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

 2.弹簧隔振器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载荷;

 3.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4.弹簧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加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8.3.4选择橡胶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考虑环境温度对隔振器压缩变形量的影响;

 2.计算压缩变形量宜按制造厂提供的极限压缩量的1/3-1/2用;

 3.设备的运转频率与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

 4.橡胶隔振器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载荷;

 5.橡胶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加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8.3.5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的进出口,宜用软管连接;制冷机的进出口,宜用可曲橡胶接头连接。

8.3.6管道的支吊架宜用弹性支吊架。

安装规范

一.验收安装与配置部分:

管道循环系统是否有按要求加压试漏。

室内机、室外机的吸入、吹出部位是否有妨碍、短路。

室内/外机本体是否安装牢固。

铜管布设是否美观牢固。

隔热材料是否确认包装良好。

排水管安装及排水是否良好。

与机器连接风管是否已固定。

管道连接完后,应做通水试验和满水试验,一检查排水畅通,二检查其是否漏水。

二.验收电器及安全部分:

电器部分是否有预防老鼠等动物咬坏措施。如:天花上的电线要加护套等。

电源线线径、漏电开关是否符合规定。

接地线是否已连接,连接良好、紧固。

室内外机接线柱的螺丝是否紧固。

电线连接处是否使用固定片固定。

电压是否正常,符合额定电压的90%~110%范围内。

三.验收试运转部分:

冷媒系统阀门是否全部打开。

运转前检漏时是否有泄漏(连接部位、阀体)。

室内外机的地址码是否按要求设定(多联机系列及集中控制系统时设定)。

室内机及室外机运转时检查是否有不正常的噪音。

四.竣工验收: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察质量综合检民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